退回偵查期限次數有限制嗎?
一、退回偵查期限次數有限制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二、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五條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退回偵查的次數是有限制的,最多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同時,補充偵查也是有具體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不過遇到一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在原地一個月基礎上延長15日。15日之後,必須做出結果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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