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怎麼偵查
刑事訴訟2.67W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式:
1、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進行預審,並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3、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1、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進行預審,並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3、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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