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批捕法律情形有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批捕情形有什麼?
1、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1、證據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着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其中包括逮捕相關條款。其明確規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檢察院認定不符合逮捕要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但是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別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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