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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問話應該注意些什麼?

一、檢察院問話應該注意些什麼?

檢察院問話應該注意些什麼?

檢察院問話應該注意要配合調查取證,並如果説明有關情況,檢察院問話流程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結束後,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後,一般會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才能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實。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 對於拘傳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簽發拘傳證。

第三十三條 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執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三十四條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並在拘傳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然後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檢察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第三十六條 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在拘傳期間內決定不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拘傳期限屆滿,應當結束拘傳。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檢察院問話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當事人所掌握的相關案件信息來進行認定,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果存在隱瞞犯罪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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