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未成年有什麼規定?
未成年人是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法律上並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刑法上對未成年人還是有很多保護的,畢竟他們還沒有足夠的刑事承擔能力。下面我們看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看看刑事訴訟法解釋未成年有什麼規定,瞭解相關的法律對青少年的成長有一些幫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解讀:明確規定了“辦案人員專業化。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立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與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要求辦案人員熟悉未成年人的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這一要求與聯合國司法準則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解讀;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由於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爭辯的實質內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有辯護人的參與,就能為其及時提供需要的法律幫助,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於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因素。這一規定也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進行社會調查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還可以促使其認罪悔改。社會調查報告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採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起訴,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沒有辯護人,法院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律師為其辯護,畢竟未成年對法律的瞭解不多,在訴訟過程很容易敗訴,同時要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防止出現不良的心理,影響其未來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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