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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送達哪些人?

刑事判決書送達哪些人?

一、刑事判決書送達哪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二、刑事判決的類型有哪些

法庭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有關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可以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或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有罪,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都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以保證決不冤枉一個好人。如果公訴人或者自訴人不能提供足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只是懷疑被告人或者推斷被告人有罪,或者只是證明被告人有可能犯有某項罪行,人民法院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因被告人有可能犯罪而長期將案件掛起來,不作出結論。對於那些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並及時放人;不能長期關押待查。如果在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之後,偵查機關又取得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審理。

2、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法庭經過審理,如果各種證據經過查實以後充分證明了被告人的有罪行為,並且依照法律規定這種有罪行為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應當對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決。這種判決應當包括被告人犯了什麼罪、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具體內容等等。

3、對於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如果法庭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存在,或者是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雖然存在,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對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

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也是需要經過上訴期,而檢察院沒有抗訴、被告人也沒有申請上訴的話,那麼才會生效。至於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那麼在送達之後會發生法律效力。若是認為存在錯誤,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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