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一般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二、國家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國家賠償決定書都是直接送達的,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也不允許賠償義務機關以公告或留置這些方法送達決定書。申請國家賠償不能直接起訴,必須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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