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的相關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預備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發生的。為了使犯罪獲得成功,達到犯罪目的,逃避懲罰,必須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以下三點:
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後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
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係。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條第2款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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