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市民可以擁有宅基地

法律2.95W
市民可以擁有宅基地
宅基地的擁有
歸集體所有。 參考如下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户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條 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閒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鈎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