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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法庭開庭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一、民事糾紛案件法庭開庭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民事糾紛案件法庭開庭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糾紛案件開庭程序是什麼?

1、開庭前的準備

(1)、記得帶自己的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授權委託書、證據原件。

(2)、出庭人員需將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鑑定人出庭申請書)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對方的人事攻擊(當面辱罵),不可對罵,只需要求承辦法官訓誡對方,並要求將對方的語言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均有效果。離開法院時,先走或等對方離開後再走,儘量不與對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鑑定人出庭申請書均立即提交法庭。

2、庭審調查。

(1)、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

(2)、被告宣讀答辯狀,並宣讀反訴狀(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訴,可暫停宣讀反訴狀)。宣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

(3)、由原告方出示證據(不排除原告方有證人出庭)。

(4)、被告方進行質證,質證意見:原告證據或證人證言不認可、不真實、不合法。切記,將對方的舉證全部帶回或複印帶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證據,並申請鑑定人出庭。原告方進行質證。

(6)、雙方發問,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3、法庭辯論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後陳述。

(4)、被告作最後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4、法庭調解:

(1)、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談調解意見。

(2)、被告是否同意調解,具體調解意見向公司領導彙報。

(3)、認真查看法庭記錄,如無誤,就簽上自已的名字,如內容有錯誤,可要求更正。(並可要求複印庭審筆錄或對庭審筆錄用手機照相)

綜上所述,法律中並沒有具體的開庭至判決時限要求,但是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從受理至終結時間在三個月以內,適用於簡易程序的審結時限可能會更短,但是如果案情複雜,經批准延長審結時限的情形下,案件可能延長至九個月或者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