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後步驟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後步驟是怎樣的?
1、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準備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四、刑事案件沒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刑事案件沒有口供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後主要就是進行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沒有權利直接向法院起訴,若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及當事人,公安機關可以對檢察院的決定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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