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年齡怎麼算?
一、結婚登記年齡怎麼算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
二、結婚的法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三、不予登記的情形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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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手續應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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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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