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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五)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六)審判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