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有怎樣的權利,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一般稱之為辯護人,此時做要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實踐中,除了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享有一定權利外,作為辯護人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那到底辯護人有怎樣的權利呢?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同,辯護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訴訟權利也不同,具體説,辯護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有權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自訴案件中,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隨時接受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2、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為其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對於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收取複製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準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物價局核定。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複製移送申請人。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
在具體委託了辯護人之後,那麼辯護人就會實際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包括調查取證,有權查閲、摘抄、複製相關法律文書等等。具體辯護人有怎樣的權利,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總結,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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