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被告人不到庭怎麼辦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拘傳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審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現後恢復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自訴狀向被告人送達以後,如被告人不到庭,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有權對被告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有權決定對被告人逮捕。在自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為防止被告人逃避審判,充分利用強制措施是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有力手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判期間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到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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