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管轄怎麼確定,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針對刑事案件,有的時候是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也就是行使管轄權,而有的卻又是檢察院在管轄。那麼對於敲詐勒索犯罪來講,該怎麼確定他的管轄呢?具體內容,請仔細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敲詐勒索罪的管轄怎麼確定
(一)本罪歸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二、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的量刑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6、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7、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綜上可知,敲詐勒索犯罪應該是由公安機關行使管轄權,通常情況下是由刑事案件的犯罪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當然某些時候也是可以由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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