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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被告主體有哪些

根據車輛駕駛人是否是職務行為來劃分。可分為:

交通事故訴訟被告主體有哪些

1、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一般由僱主作為被告,只有當僱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僱員與僱主為共同被告。

2、車輛駕駛人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一般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者即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的情況下,造成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損害賠償的主體即被告,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切實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時,應當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審判實踐中,一般把有墊付義務的單位也列為被告,判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無力賠償時,其負有墊付義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