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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有哪些?

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有哪些?

當代法律正在盡力地跟隨時代的進步,不斷地進行更新,以適應現代日新月異的時間,不管是具有威懾性和懲罰性的刑法,還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都在不斷地更新,作為刑法和民法的程序法當然也要更新,國家出台了很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幫助人們來理解相關法律。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一點知識,即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解釋部分法律條文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五條 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二、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解讀

(一)第三十七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五條 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解讀:本條增加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比如因為一部分中止審理導致分案處理的情形。

(二)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解讀:此條內容雖是最高法解釋新增內容,但在刑訴法中已有規定,不贅述。

(三)第四十條 審判期間,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繫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解讀:該條是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相應內容的細化。人民法院轉達委託辯護人有了時間限制:3天內;轉達的對象有:在押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注意,轉達的兩類對象之間的是“或者”的關係,而不是並列的關係。

備註:《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四)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解讀:1、如果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人民法院的轉交時間(二十四小時內)不同於上條的轉達時間(三日內)。容易混淆的地方是考試的重點。

2、此處不區分是否屬於強制辯護的情形,只要在押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了,人民法院就應當在24小時內轉交。

(五)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解讀:此處比《刑事訴訟法》第34條增加第二款,第一款第(三)項是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第二款是已經被判死刑。

標籤: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