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公民對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應該知道,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犯罪性質是不一樣的,所以説,所適用的相關法條也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更好地規範刑事案件的審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訂,但是刑事訴訟法在使用範圍上也有着明確的限制。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刑訴法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以上資料就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一般的簡易案件當中,如果刑事案件達到了立案的標準的話,就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些法條。不管是是對於案件雙方當事人還是對於我國執法機關來説,都需要尊重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簡易案件的程序,來對案件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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