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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生效刑事抗訴期限是多久?

對已生效刑事抗訴期限是多久?

一、對已生效刑事抗訴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哪些情況下不宜抗訴?

1、判決或裁定採信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之間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訴主張的證據也不確實、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輕、無罪辯解或者翻供後,有罪證據之間的矛盾無法排除,導致起訴書、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分歧較大的;

3、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應當重新起訴,不能提出抗訴;

4、刑事判決改變起訴定性,導致量刑差異較大,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人民法院改變定性錯誤的;

5、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因有關量刑情節難以查清,人民法院從輕處罰的。

三、刑事抗訴案件審查重點是什麼?

1、對刑事抗訴案件的事實,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犯罪的動機、目的是否明確;

(2)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

(3)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情節是否具備;

(4)犯罪的危害後果是否查明;

(5)行為和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2、對刑事抗訴案件的證據,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認定主體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2)認定犯罪行為和證明犯罪要素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涉及犯罪性質、決定罪名的論據是否確實充分;

(4)涉及量刑情節的相關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後,認為內容有誤,存在重大過錯的,可以發起抗訴,這是當事人維權的手段。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提請抗訴要在拿到判決書後五日內完成手續,否則逾期檢察院不予受理。檢察院會將抗訴書交給法院並抄送上級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