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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刑事生效判決抗訴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一、檢察院對刑事生效判決抗訴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對刑事生效判決抗訴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對生效刑事判決抗訴規定是什麼?

1.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檢察院對生效的判決書是有抗訴的權利,在進行抗訴的時候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同時在申請的時候出需要提出有效的意見和證據,這樣法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才會受理此訴,所以,對於案件不服的都是有權利提出來的,包括案件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