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生效判決提請抗訴的時限是多久?
一、對刑事生效判決提請抗訴的時限是多久?
十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抗訴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刑事抗訴所針對的對象是公權力即法院的審判權。刑事抗訴所針對的直接對象是認為確有錯誤的法院裁判,而法院裁判源於法院的審判權,故刑事抗訴所針對的最終對象是法院的審判權,是對法院誤用了審判權的法律監督。
2.檢察機關在刑事抗訴中始終站在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上,代表國家對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實施法律監督。一方面,它既不代表被告方也不代表被害方,而是要同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抗訴案件中,它要維護的是被法院錯誤裁判損害了的利益,而不管該利益是屬於被告方還是被害方。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抗訴中也不代表原審的檢察院。
3.刑事抗訴無論是抗訴書還是檢察人員出席法庭,其基本內容和任務是證明原審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
4.刑事抗訴的直接目的是糾正原審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維護審判公正。
5.刑事抗訴的法律關係和訴訟結構同樣有別於公訴。
刑事抗訴應當由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或者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如果是向檢察院提出的,就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抗訴的前提是案件經過一審,未經過二審,如果是經過二審的,就只能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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