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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一、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同級同地”的主要管轄方式產生了“刑事申訴自錯自糾”的運行模式。基於此,作為法律監督職能的最後一道關口,刑事申訴制度的功能被進一步弱化。雖然檢察機關刑事申訴監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啟動再審的決定一般都是由法院作出,因此啟動再審往往就意味着改判,這實際上也消除了啟動再審程序的獨立性。要想改變目前這種“自錯自審自糾”的做法,可以將待查案件交由上一級司法機關或異地司法機關審理,即建立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

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的建立不但存在着相應的法理基礎,而且能夠充分解決現實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其司法理念源於控制犯罪與人權保障的統一,該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衝破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的觀念“樊籬”。

二、刑事申訴審查制度的完善

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衝破當前我國刑事申訴“同級同地”的主要管轄方式,另一方面,通過異地審查糾錯的方式,能夠從源頭上防止錯誤案件的發生,提高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效率。

第一,實行異地審查可以讓原案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員工作責任心相應加強,辦案質量也會得到提高,從而促使刑事案件申訴率和複查後再申訴率有所下降。

第二,實行異地審查可以讓申訴人對檢察機關充滿信心,即使在複查過程中沒有發現錯誤,申訴人也大多會心悦誠服而徹底息訴。

第三,複查案件承辦人異地重新審查案件,不受原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影響,沒有來自案件之外的各種壓力,能保證複查承辦人對案件中的各種情況作出客觀公正。

複查過程中,申訴人應該對監察機關充滿信心,如果複查過程中沒有發生錯誤的,申訴人應心悦誠服。複查案件中,辦案人員應不受原辦案機關影響,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