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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來説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基本都是開庭審理,同時也是會進行公開審理,也就是允許其他人到庭旁觀。但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特殊的情況,此時就不能公開審判了,也就是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況,那究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分別作了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刑事判決不服怎麼辦

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上訴和申訴。

第一種是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的,必須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具有直接提起上訴的權利,他們如果對一審判決有意見,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至於是否提出抗訴,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我國法律對上訴期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即不能產生上訴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一旦期限屆滿,一審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即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第二種是提出申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範圍是指:

(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申訴人的申訴內容,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並按訴訟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一般在涉及到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案件的時候,往往就是不公開審理的,但不公開審理並不代表不開庭審理,通常只有在二審階段才有可能出現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也就是進行書面審理。

標籤:刑事 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