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二、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的任務是對公安機關的提交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合理的審查,並按照相關的司法程序進行認定,如果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則需要向審判機關起訴,並根據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司法判決,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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