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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偵重報可以退幾次?

一、法院退偵重報可以退幾次?

法院退偵重報可以退幾次?

法院退偵重報可以退兩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後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特殊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建議的情形僅限於“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此處規定為“應當建議”,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二、什麼是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綜上,檢察院提交給法院的案件不一定就是證據充足並且可以讓法院直接判被告罪行的,因為檢察院調查某個案件的時間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調查不到位就直接公訴到法院就可能會被退回去要求在繼續偵查,但是經過了兩次退回之後可能就不會再審理這個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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