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法院退偵幾次?
一、一般情況下法院退偵幾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相關規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在發生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會進行調查,同時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法院認為案件的證據不充分時,也是會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同時補充偵查的期限也是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果補充偵查後證據仍不充分也是不會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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