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的審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具體可以分為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其中《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要求不同。那到底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呢?雖然大部分的案件都屬於公訴案件,不過法律在這方面又是怎樣規定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公訴案件的審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哪些案件不是公訴案件?
刑法中的非公訴案件一般是指自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需要看一共經歷了哪幾個階段,有些案件會有一審、二審,甚至再審,而在不同的審理階段中,《刑事訴訟法》裏面規定的期限不一樣,並且要是存在特殊情況,還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具體對刑事公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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