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案子退查是好是壞有哪些規定
一、檢察院的案子退查是好是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對於補充偵查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在我國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如案件的情況和證據不充足的,應積極的退回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辦理,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當事人員也可以進行辯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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