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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律師辯護職能,涉嫌詐騙罪立案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發揮律師辯護職能,涉嫌詐騙罪立案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事判決書

    (2021)內0623刑初50號

    2020年12月,李文豆律師接受王XX家屬的委託,作為王XX涉嫌詐騙罪一案刑事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李文豆律師接受委託後先後四次會見王XX,瞭解案情。

    2021年4月6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以張XX、王XX等人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因涉及被害人多、金額較大,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並處罰金20000元至30000元。李文豆律師收到檢察院寄送的起訴書及量刑建議書後,認真研讀了起訴書中指控王XX涉嫌詐騙罪的事實及經過。

    庭前閲卷會見王XX,對案情有了充分的瞭解。庭審中,李文豆律師結合刑事卷宗中各被告人的訊問筆錄、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涉案金額以及量刑等方面,在一審階段爭取為被告人王XX將罪名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議調整為有其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至20000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經過兩次開庭後,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XX系從犯、系自首、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最終判處被告人王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