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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下面是具體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認定

在審判實務中,多數意見認為,判斷食品是否安全標準,應當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補充,即:只要消費者證明食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一項的情形,即可初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的糾紛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説,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自己的產品負有舉證責任,即證明自己的產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除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並且能夠證明其對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