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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辯護詞?

非法侵入住宅罪辯護詞?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本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指派雷鋒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現本律師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公訴人指控A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辯護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應該判決被告人A無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

本案中,起訴書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以下證據,一、是被害人B、C的陳述。但他們的陳述最多隻能證明其家中被盜;二、是A的多次的詢問筆錄,A至始至終都説沒有進入過被害人家,三、是D、E、F、G、H等人證言和本案公訴人指控非法侵入住宅沒有啥關係,僅僅能證明受害人原來曾見受害人有過的東西,並不能證明案發時是否還存在。四、I、J、K、L、M在公安所做的詢問筆錄都指認監控錄像中的人是被告人A,僅僅是一種猜測,因為人的身材,穿着打扮像的太多了,僅僅一個不是很清楚的監控錄像是不能證明被告人到過被害人家的。五、對 2009年12月15日現場提取的四個煙頭經過N市物證檢驗有一個系被告人A所留,這個結論和O公安局在現場勘驗中顯示的相互矛盾,公安局在勘驗現場中並沒有提到煙頭,公安人員是最早接觸現場的人員,非常清楚現場的物證收集,怎麼可能連最基本的物證都忘記的呢?更可笑的是由於勘察現場中沒有煙頭的描述,在事隔九個月之後O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才出具一份説明,這份説明顯然是遲到的掩飾。這份説明也和N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中送檢的物證材料相互矛盾,N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中送檢的物證材料是現場提取的四個煙頭,O公局現場只提取了一枚煙頭顯然矛盾。此證據應該排除,綜合以上證據由此可見A並未到過被害人家,更不能證明煙頭是A所留。顯然,僅憑以上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孤證”和嚴重瑕疵的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人A曾非法進入過受害人的家,故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亞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

2、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A構成犯罪的話本辯護認為A有以下應該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首先被告人A是 1992年12月11日出生到 2009年12月15日時才剛滿十七歲,系未成年,依法應該從輕、減輕處罰,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試行)》,對於未成年人應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決,今年新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號)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其次是A以前也沒有犯罪前科,由於A生長在特殊的家庭關係中,再加上父母的疏於管教導致他和社會上的一些不良分子在一起做一些違法的事,所以請求法院綜合考慮A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雷鋒

  2010年12月22日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偵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