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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住宅罪怎樣判刑

非法入侵住宅罪怎樣判刑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後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犯。要求退出後,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是一種持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就構成犯罪既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