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61條釋義是什麼?
刑訴法是我們生活當中關於刑事方面相關制度的規定,關於刑訴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不管是刑事訴訟法也好,還是其他訴訟法,有些法條是不能光作表面解釋的,還需要從側面以及更深層含義來理解,很多人對刑訴法161條的相關理解有疑問,那麼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刑訴法161條釋義是什麼吧。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
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説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譁、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佈。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161條釋義,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關於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上資料當中得出一個結論,也就是説法庭是嚴肅莊重的,不管是什麼人,也不管你是什麼地位,只要在法庭上,都必須尊重相關的法庭秩序,如果説不尊重的話,是會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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