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詞怎麼寫?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家人的委託,指派律師作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託後,辯護人認真查閲了本案卷宗,並多次向被告人瞭解案件事實,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現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給予考慮: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輕微,且有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首先、被告人王某主觀上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觀惡性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本案的卷宗材料,被告人王某對所賣掉的糧食起先並不知道是他人盜竊得來的,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王某同其妻子李某雖然於2011年臘月初六結婚,但由於各種原因,王某與其岳父、岳母家在2013年6月份之前是很少來往的,對其岳父母家有關的種地所得的糧食收成情況不是很瞭解,致使在第一次幫助銷售小麥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所銷售的糧食是不是非法所得;其二,只是在後來岳父母頻繁的指使其銷售小麥時,對糧食的來源產生了部分懷疑,並且也向其岳父詢問過該糧食的來源,其岳父的答覆是糧食是收來的。但所謂的“糧食是收來的”確切的含義是什麼,是公平交易、正當買賣得來的?還是盜竊所得得來的?其岳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覆,只能由被告人自己猜想;其三,王某參與這幾次銷售的非法所得,其銷售的價格同當時的市場價格不相上下,且均是在白天通過正當渠道出售的糧食,從違法行為的客觀表現上也很難推斷出其主觀上對銷售的糧食是贓物達到了“明知”的程度;其四,被告人王某岳父母家耕種着10多畝地,有一定的糧食收成,並從事着肉牛的養殖,兩年前還經營過商店,在被告人王某看來,其岳父母合法、公平的收購糧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致使王某對其岳父母家儲存着如此多的糧食,對該糧食的來源合法與否不能有一個明確的認知,也就是對糧食是否屬於犯罪所得在主觀上達不到“明知”的程度。充其量其銷售糧食這一違法行為屬於故意犯罪中的放任形態,屬於間接故意犯罪類型。
被告人在主觀認識上並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只是出於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姻親關係,在不明知涉案物品是贓物的情況下,不好拒絕岳父母的要求,不知不覺中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雖然客觀上構成了幫助其他被告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有着明顯的區別。辯護人希望合議庭量刑處罰時充分考慮這一關鍵因素。
其次,根據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王某是受他人的指使而參與到幫助銷售贓物的違法行為之中的。在偵查機關對王某第三次的詢問筆錄中記載,是其岳父或者岳母打電話讓他去賣糧食,至於去哪裏賣、賣給誰、糧食的價款收取等都不是王某所要考慮的範圍,完全聽從他人的安排,在不明確確信銷售的糧食是贓物的情況下,稀裏糊塗的從事了違法活動,但在從事違法活動中所處的位置處於從屬地位,不起主要作用。
第三,王某參與的幾次銷售的贓物價值為4萬多元,數額並不是特別巨大,並且對銷售贓物所得的價款沒有獲得分文,也沒有謀取贓款贓物的主觀惡性。
第四、被告人王某沒有前科,認罪態度好,屬於可以酌情從輕的情節。被告人王某一貫表現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偵查階段及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能如實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67條第三款規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且在羈押期間積極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並對由於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所犯罪行悔恨有加。
綜合以上四點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但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主觀上並沒有明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且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合議庭本着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緩刑,給其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同時被告人王某也要從這次違法犯罪行為中吸取教訓,當親情的驅使與行為的違法相沖突時,要義無反顧的拋棄刻意維護親情的自私心理,毅然決然的拒絕違法行為,放棄僥倖心理,以便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辯護人: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並且有相關的犯罪所得時,是應當積極地配合公安機關予以調查,而不是將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轉移窩藏或者是代為銷售,或者將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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