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補充鑑定的內容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補充鑑定的內容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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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鑑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又稱鑑定意見。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
刑事訴 訟和民事訴訟中通常進行的鑑定有:法醫學 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毒物鑑定、痕跡 鑑定、文件鑑定、筆跡鑑定、物品鑑定、司 法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鑑定結論只對案 件應査明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和判斷,不負責就法律問題作出結論。
鑑定人應在鑑定結論上簽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 定。鑑定結論必須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在一些複雜的案件中,警方為了調查案情,有些專門性的問題會請相關的擁有專業知識的人來調查鑑定。鑑定人在鑑定完畢後,要擬寫一份鑑定結論,最後還要鑑定人本人簽名確認。鑑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一種證據的體現,也是給案件一種有用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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