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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不得取保候審嗎

一、有礙偵查不得取保候審嗎?

有礙偵查不得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有礙偵查的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有礙偵查有哪些認定標準?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條件不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卻尚未辦結;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或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二)適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的後果都是非常惡劣的,所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安機關肯定要以調查刑事案件為準,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用取保候審措施,如果存在有礙偵查的情形,一般不會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