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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不得停止偵查

法律2.12W
取保候審不得停止偵查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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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審

不得取保候審包括8類人,即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其他嚴重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等。

(1)公安機關規定6類人不得取保候審:①累犯;②犯罪集團的主犯;③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⑤暴力犯罪;⑥其他嚴重犯罪。

(2)人民檢察院規定2類人不得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3)人民法院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我們瞭解到其實刑拘後取保候審也是可以的,只不過此時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否則也是無法被取保。而取保候審能否批准也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很多時候家屬根本就不知道當事人是犯了什麼事,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然後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取保申請,做相應的辯護準備,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