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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可以會見嫌疑人

律師是否可以會見嫌疑人

公民因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其實有很大的可能會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一旦被採取了這樣的措施被羈押在看守所了之後,家人其實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這個時候只好委託律師來提供幫助。那根據法律的規定,律師能會見嫌疑人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律師能會見嫌疑人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託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禁忌

其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託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户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瞭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閲複製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瞭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閲複製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其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説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儘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淨跟着給自己辯護了。

其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説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其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麼《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其五、律師會見不可不徵求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託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儘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託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託書》,但是由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徵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已取得信任感。徵求被告人意見,不僅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尊重,同時也與法律規定相協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如果自己費盡心機辯護,卻被被告人當庭拒絕,不單單是難堪,而且還作了無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師不可以放過案件任何疑點、難點。

一個案件總有一些疑點、難點,亟待律師去破解。事實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點難點,其他問題可能迎刃而解。你為何要殺人?有沒有作案時間?貪污款項是否既遂?採用了什麼手段?為何能採用肢解屍體的方法?為何捅被害人20刀?踩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販毒中的“以販養吸”? “黑了誰”是什麼意思?“出出氣”是什麼意思?為何供詞前後反覆?律師一定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取得答案。有時涉及到專業比較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該領域的專家,起碼比較熟悉該專業流程,比如貼現、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專業知識,律師不妨請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瞭解他們對該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現他們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可能沒有發現的酌定從輕情節,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現。比如,被告人先投信聲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而後被偵查機關抓獲,應當是自首。被告人協同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二人,應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沒有極力追求,而是採用了放任態度,應為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為被害人強姦了他,對他肆意進行了凌辱,被害人有過錯。如果供詞前後反覆,是由於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看是否留下證據。如果供詞確係刑訊逼供所得,那麼作為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其八、律師會見不要不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師,不可能對其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全面瞭解,否則也不會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給自己辯解屬不屬於不老實?檢察官與其有過節該怎麼辦?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辯護權、申請回避權。開庭時有幾個階段?注意哪些問題?律師應當告知一般審判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評議宣判。應當告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後,會徵求其對起訴書的看法,會對其進行訊問,在宣讀每份證據以後,其有質證的權利。遇到疑難問題,公訴人、其他被告的辯護人詢問時,一定不要緊張,一定聽清以後再回答。如果沒有聽清或者聽明白髮問者的意圖,一定讓其再次陳述其發問內容,以便準備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審過程,可能會減少緊張感,可能會與律師做到默契配合。

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其實律師是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即使是在偵查階段被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而家人不能進行探視、會見的,律師在符合了規定條件之後,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也是可以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並且瞭解案件的情況。期間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