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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拘留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拘傳和拘留同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之一,這可以説是他們之間的相似之處。拘傳同拘留相比,是一種最輕微的強制措施。他們之間是存在很多不同的,那麼你知道拘傳和拘留有哪些方面的不同嗎?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拘傳和拘留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一、拘傳和拘留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二、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了拘傳與拘留之間的不同之處,同時還告訴了大家拘傳對象包括哪些,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這方面的內容,如拘傳、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你都可以同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聯繫,讓他們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