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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案不查不處理的性質

1、有些案件沒有去查,不等於是壓在那兒,可能是證據還不充分,等證據充分了再去查。
2、搞清楚辦案程序是否到位。任何案件在辦理的過程中,都需要一套程序的。等程序到位的時候,當然會進行辦理的。
3、提醒案件承辦人辦案。如果案件承辦人因一些原因沒有去及時辦案,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提醒承辦人及時辦案。
4、向主管領導進行書面彙報。如果提醒案件承辦人沒有用,在證據面前可以寫出一個書面彙報材料,然後呈送給主管領導審閲。向上級領導請示。當然,你也可以向上級領導反映這件事,但必須符合事實。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壓案不查不處理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