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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被檢察院認定酌定不起訴入檔案嗎?

一、行為人被檢察院認定酌定不起訴入檔案嗎?

行為人被檢察院認定酌定不起訴入檔案嗎?

不入檔案的,一般所稱的“案底”僅僅指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後,相關部門將其定罪的情況記錄檔案的行為。酌定不起訴,沒有被判處刑罰,是沒有案底的。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並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接受處罰,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接受刑事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需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的,例如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相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