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卻為何要起訴當事人?
一、檢察院不批捕卻為何要起訴當事人?
檢察院不批捕起訴當事人是合理的,如果因為證據不足是有可能批捕之後不進行起訴的。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作出的決定,派出所把證據補充後可以再次移送檢察院申請批捕,關於賠償的問題,一般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雙方達成協議或者達不成協議,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相關法律依據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如果對當事人進行了起訴但是不予批捕的情況是合理的,如果審查過程中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無法對案件進行最終的定罪處理的,是有可能不進行批捕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將案件移交到下一級的檢察院或者是公安局進行進一步的處理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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