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對最終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我國採用兩審終審制度,即二審就是終審,當事人無法再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申訴。但是,申訴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否則會被駁回,比如發現了新證據,可以影響之前的判決;發現原來的證據不夠充分;原來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等,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申訴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綜上所述,辦理刑事案件,法院做出二審判決書後,如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申訴,這是一種救濟手段,辦理申訴手續要帶上申訴狀、法院二審判決書、新的證據材料等。法院會對申訴材料審查,認為的確存在判決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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