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二審終審民事判決怎麼辦?
一、不服二審終審民事判決怎麼辦?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兩審終審制規定是什麼?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所實行的民事方面審判制度是屬於兩審終審制,這就意味着如果對於一審的法院判決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在上訴,但是對於二審的法院判決不滿意的話,就需要通過啟動再審的方式處理,而且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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