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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有:
1、從概念來看,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內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橫向霸道、肆意挑釁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
2、行為特徵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