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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的區別有哪些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於打人取樂發泄或者顯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於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跟受害人之間,可能是基於某些矛盾激化而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可在很多刑訊滋事案件中,受害人跟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根本都互相不認識,犯罪嫌疑人純粹屬於無端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