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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兩種罪名的區別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兩種罪名的區別有哪些?

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兩種罪名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對毆打他人並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結果的應認定為此罪還是彼罪,可通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所侵害的客體進行區別,具體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如上述案例中的張某因在第一次要求保修手機不成回來後,認為陳不但不肯保修手機,而且腔調難聽,有損他們的面子,為泄私憤教訓陳某一頓,在做了充分準備之後,張等人再次到陳某手機店時,故意傷害的目的顯而易見。而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如本案中張某第一次去陳手機店,其以人為損壞的手機要求保修,如果張某在保修不成當場毆打陳某,則其主觀故意就是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性和挑釁性。

2、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如本案例中的張某和李某就是針對陳某而去的,在去之前還準備了作案工具及糾集其他人一同前往,到了現場後也只對陳某進行毆打,而對店裏的其他僱員並無傷害行為,也沒有毀損手機店內的物品。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徵。如本案中,因張某和李某毆打陳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前因性和可預見性,所以除了陳的身體遭受侵害外,對社會其他的、一般的正常貿易秩序未造成影響,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也就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犯罪的動機也不一樣,兩種罪名構成的條件也會不一樣,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實施,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給的刑法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