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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屬於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一、遺棄罪屬於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遺棄罪屬於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遺棄罪一般屬於公訴案件。如果公訴機關決定不予起訴的,自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訴人不起訴是不正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二、刑事自訴案件如何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通過法院調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自訴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一般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允許自訴人撤回起訴,可以減少爭訟,有利於社會、家庭的穩定。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因為這類自訴案件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職責,該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從性質上説應當是公訴案件,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了解決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懲罰犯罪,才由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訴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自訴案件時,不能適用調解。如果其中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許自訴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自訴。

遺棄罪一般情況下為公訴案件,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則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因為法院沒有偵查權,只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時候,不需要偵查,檢察院又沒有提起公訴得情形下才可以受理並審理。如果受理後,認為證據不足,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