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簡易變普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生活中的一些犯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可能不向大家想的那麼簡單。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時候,在偵辦過程當中,如果發現有什麼變化,那麼在訴訟過程中,會由簡易案件轉變為普通案件。對於刑事訴訟法簡易變普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問題,小編將詳細的為大家介紹。
刑事訴訟法簡易變普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 ,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這就是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由於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案件要進行重新審理。案件的審限自然也要重新計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三十條,對此類案件審限的起算時間作出瞭解釋。該條規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這一解釋看似順理成章,事實上存在一定漏洞。它對《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三)項適用,而對於該條的第(一)項並不適用。對於公訴機關以簡易程序起訴,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而決定轉入普通程序的情形,應另行規定審限的起算時間。因為此類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後,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全案的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這樣檢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證據材料複印件。當人民檢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訴書和主要證據材料複印件時,已經距人民法決定轉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有長有短,但不論長短,這段時間都是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審查起訴工作,應當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審限。如果以決定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的審限,則出現了人民檢察院“合理”、“合法”佔用法院審限的現象,有時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審限就已過大半,甚至已經屆滿。這説明此類案件以人民法院決定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的解釋不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應當從收到人民法院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決定將此類案件轉入普通程序,並將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給人民檢察院以後,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
在上述資料當中,對於刑事訴訟法簡易變普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問題,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案件簡易變普通的審理時間等都有着詳細的規定。當然,案件在具體審理的時候,如果情況比較複雜,法院還需要依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裁決。關於這些,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着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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